某次讨论以后,提出了一种可能:“从婚模式”。基础是一夫一妻制,但是在某种情况下,允许公开娶小老公与小老婆,小老公与小老婆最多各两位,但是条件比较严格。
如果夫妻双方同意从婚。夫妻其中一方爱上单身的第三者,可以在告知对方已婚的情况下与之正常交往,表达爱意。如果对方对自己有意思,可成为“准男友”或“准女友”,可以像朋友一样,但不可以专门约会,更不可以同居同房,然后需要与对方的配偶见面,看看是否合得来。
如果爱对方,也爱对方的婚姻,而不是在乎是否占有。那么,三人相处一段时间以后,经夫妻双方同意,允许成为正式的“男朋友”或“女朋友”,允许约会,允许进夫妻家里做保姆,做家务与帮带娃,但是出于对原婚姻的尊重,还是不应该独自同居。
经夫妻双方与新配偶同意,可以举行婚礼,这称为“从婚”,在一定条件下,可以单独与已婚配偶相处,可以生孩子。
从婚的各种关系:小老公或小老婆应该努力维护主体的关系,优先保障主体夫妻的感情稳定与照顾他们的孩子。主体夫妻情感交流的时候,不管是谈情还是同房,小的可以询问是否能加入,经主体夫妻同意以后才可以加入。
如果小的与主体的配偶已经在同房,主体的另一人不应立即打断,可以提出加入,小的主体配偶同意就行(如果主体夫妻双方都希望小的先离开,小的就需要离开。但需要先安抚一会小的,大概几秒钟到几分钟时间)。如果小的与主体配偶已经在谈情,主体的另一人可以随时加入但不应破坏,小的只能接纳。
如果主体夫妻有备孕的准备,小的需要暂缓备孕。如果主体夫妻没有备孕计划,小的想要孩子,主要有三种情况:第一,小夫妻都想要,主体的另一人不同意增加成员但可以让配偶怀孕,那么孩子主要由小的单人扶养,参与生孩子的主体夫妻之一需要协助扶养。第二,主体夫妻与小的都同意,应由主体夫妻与参与生孩子的小的全力扶养。三、其他情形不能生,如果意外生孩子,主要工作需要由小的承担,主体夫妻没有责任,但可以关心孩子与适当帮助。
有关结婚与离婚,小的应努力保证原配的夫妻感情,但“从婚”以后,只要小的没犯错,比如说感情上没有主动喧宾夺主,那就不能被主体夫妻强制离婚(小的之间可以良性竞争,但不能伤人,而且都要让着主体夫妻)。如果在小的努力保护的情况,主体夫妻依然离婚,可以与某个小的成为“准主体夫妻”(如果表现出冷漠,将会被认为没有尽努力,不被优先选为准主体夫妻,也可能因此连带离婚)。三年以后如果主体夫妻没有复婚,那么“准主体夫妻”就成为正式的主体夫妻。
小的与不是配偶的主体,是仆人与主人的关系,但不能在服务时间以外强制使唤,称呼是弟弟妹妹、哥哥姐姐。(同性之间的特殊关系需要双方同意才考虑,不能单方面要求特殊服务)。
小的之间,如果对异性产生感情,应该第一时间告知主体夫妻与对方,会有两个星期的不接触时间。如果双方仍然有感情,如果主体夫妻不介意,可以继续相处,但不会有名分,而且要优先保证与主体夫妻交往的机会。如果生了孩子就双方自动与主体夫妻离婚。
小老公与小老婆,不允许再找小的。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,经小的配偶同意后才可以,但仍然要继续做一个星期保姆。
主体夫妻不应该长期不管小的,至少形式上每月要问候。如果是主体夫妻在异地,小的在身边,那么小的必须想办法让主体夫妻之间联系上,最好至少每星期一次。非常不建议异地时间过久。